【仲裁微言】裁決公開:要素式之人事爭議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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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煙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發布時間:2020-04-20 11:26:31
編者按:法治是最好的營商,和諧是最優的環境,公正是最高的為民,這是我們的初心,也是我們的使命。微言精義,“仲裁微言”將以勞動人事爭議的視角,發布以案說法、新規速遞、熱點關注、裁審共識、經驗交流等內容,使其成為普及勞動人事法律法規、提高社會勞動法律意識、踐行公平正義法律信仰的專業陣地。
煙臺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裁 決 書
煙勞人仲案字(2019)第996號
申請人:路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鵬銳,山東紹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靖,山東紹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煙臺某醫院。
法定代表人:王某。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終止人事關系爭議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組成仲裁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申請人路某某、委托代理人王靖到庭參加仲裁,被申請人提交了書面答辯狀,但庭審時無故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為:
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辦理人事檔案轉移手續。
雙方無爭議的事項為:
被申請人系經山東省事業單位監督管理局登記管理的事業單位。申請人系被申請人單位事業編在編人員,崗位為心血管內科主治醫師。2018年6月22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出辭職,2018年7月23日,雙方解除聘用合同。
雙方有爭議的事項為:
被申請人是否應當為申請人辦理人事檔案轉移手續。被申請人在提交的書面答辯意見中指出,根據《煙臺某醫院職工在某小區購房辦法》第五章第十九條規定:職工購房后10年內,因個人原因離院者,其住房由公司按原價收回,個人裝修費用不計,申請人于2013年10月16日簽署購房協議,2018年7月離職,工作未滿10年,按規定離職后需退回在某苑所購住房,但申請人拒不退回,其行為已嚴重影響被申請人的利益,且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糾紛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對申請人的仲裁請求應不予受理。本委認為,被申請人系事業單位,申請人系被申請人單位事業編在編人員,雙方建立的是人事關系,申請人關于辦理檔案轉移手續請求屬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條規定的因終止人事關系發生的爭議,屬于我委受案范圍。依據《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有關問題的解釋》(國人部發(2003)第61號)第19條“聘用合同解除以后,單位和個人應當在3個月內辦理人事檔案轉移手續。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無聘用關系職工的人事檔案;個人不得無故不辦理檔案轉移手續”之規定,雙方應依法及時辦理人事檔案轉移手續,關于住房糾紛,雙方應另行解決,故對申請人關于辦理人事檔案轉移手續的請求,本委予以支持。
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條、《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條、《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有關問題的解釋》第19條及有關規定,缺席裁決如下:
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辦理人事檔案轉移手續。
本仲裁裁決為非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當事人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聘用合同履行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仲裁員:晉方方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書記員:潘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