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微言】仲裁建議書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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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煙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發布時間:2021-06-04 09:58:16
煙臺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建 議 書
煙勞人仲案字(2021)第22號
煙臺某有限公司:
你單位與宮某勞動爭議案件現已審理終結。本委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你單位在勞動用工管理方面存在以下問題,為利于今后的管理,規避可能產生的法律風險,建議予以規范:
一、關于加班費,你單位實行每周工作六天的作息方式,在確定勞動者勞動報酬時,對于每月工資中是否已包含超出法定工作時長的加班費,應向職工明示,并以書面方式進行明確約定,且折算后職工法定工作時間提供勞動所得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二、關于績效獎金,雖屬于用人單位經營自主權范疇,但績效獎金作為工資總額的組成部分,你單位應依法行使權利。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相關的規章制度時,應履行民主程序并向勞動者公示,方可作為用工管理、工資計發的有效依據。如沒有制定相關規章制度,也可通過與職工書面約定方式明確計發依據。在既無規章制度也無書面約定的情況下,你單位將面臨舉證不能的法律風險。在計發各類工資包括績效獎金時,應讓職工簽字確認。
三、關于年休假,年休假制度的設計初衷系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的權利,屬于職工享有的法定福利待遇。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及《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你單位應優先安排職工休假,確因工作需要無法安排的,在征得職工本人同意后,方可以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方式替代履行。建議你單位依法安排職工休年休假,有效保障職工的休息休假權。
四、關于防暑降溫費,企業作為用工方,應依法履行防暑降溫工作主體責任,以保障企業夏季生產安全和職工身體健康。魯人社發〔2015〕45號文中就防暑降溫費的發放標準、發放月份、發放范圍作出明確規定,企業應在每年6月至9月夏季期間及時為職工發放防暑降溫費,你單位年底統一補發防暑降溫費的做法于法無據,也背離了立法本意,建議依法發放。
以上建議請予以考慮。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